就这样的骑射技术,来再多的人,她朱雪雁照样轻松脱身!
哪怕对方用的是洋枪,她也不怕!
但是一想起林逸青和他手下的那些萨摩人,朱雪雁心里又是一阵发冷。
这个男人,是现在唯一让她感到害怕的对手!
如果是他手下的那帮人追来的话,自己早就没命了。
可是,为什么他要放掉自己呢?
难道他真的以为,自己会为他给总舵主传话?
要知道,这一次刺杀他的行动,并非是她朱雪雁促成的(她也没有那么大的权力和能力),而是总舵的命令和计划!
想到自己手下的弟兄们又一次给林逸青杀得干干净净,对手却没有任何的伤亡,朱雪雁暗暗切齿。
远处似乎传来了阵阵喧嚣声,似乎是玄武军的骑兵正向这边搜索而来,朱雪雁快速处理了一下伤口,悄然隐入到了草丛之中。
她现在最担心的,是玉仙的女儿王思琪。
朱雪雁将她托付给了一位会中的老姐妹,由她带着王思琪前往总舵,朱雪雁只希望她们到达目的地前,不要给官军发现。
而朱雪雁想到惨死的玉仙,自己甚至没有能来得及给她收尸,心里不由得更是生出愧疚来,对林逸青的恨意也更深了一层。
林逸青是五天后在《申报》和《点时斋画报》上看到关于玉仙的案子的,他知道自己那天就是在那里伏击的朱雪雁和她手下的天地会成员,只是他没想到,当地的官府竟然以“匪徒贪色争抢民女以致内讧凶杀”结案!
虽然说对这个时代的天朝上国的司法黑暗,林逸青回国后是有一定的心理准备的,但这件涉及十几条人命的案子的处理,还是让他不免有瞠目结舌之感。尽管说这样的结果,对他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能查到他“林爵爷”的头上。
而林逸青联想起他还在日本的时候,乾国发生的震动全国的奇案“葛毕氏毒杀亲夫案”的前前后后,不由得感叹天朝上国的法制。比起同时代的西方国家,不但是差得太远,连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也是赶不上的!
葛毕氏与其夫葛品连于彤郅十一年结婚后。租住在举人杨乃武家的出租房内。这段时期,葛品连每日去豆腐作坊做工,时常夜宿店中。葛毕氏闲来无事,时常向举人出身的杨乃武求教读书识字,有时还在杨乃武家一同吃饭。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次年夏天葛氏夫妇搬走。
葛毕氏容貌姣好。杨乃武举人出身,二人这种关系在当时委实有些过于亲密。一开始杨乃武之妻大杨詹氏健在,街坊间尚无流言;殆至彤郅十一年九月,大杨詹氏难产去世,而杨乃武与葛毕氏“同食教经”如故,流言于是渐渐泛滥四起。
杨乃武与葛毕氏之间的“奸情”,日后成为刺激市井文化娱乐消费的“长效春药”。但二者关系之清白,应该是可以肯定的。首先,葛品连闻知流言后,曾多次夜潜回家在房檐下监视。并未窥见二人有进一步的逾越之举;其次,当年刑部否定了浙江巡抚衙门对二人存在“奸情”的指控,这说明,穷浙江巡抚衙门之力,也未能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实二人的“奸情”。
但市井间的流言,却成了杨乃武葛毕氏冤案的导火索。葛品连病故,其母沈喻氏被人“提醒”,怀疑其死于谋杀,盘问葛毕氏无果后,即向余杭县衙申请验尸。在一连串的不符合“标准”的验尸程序之后。得出葛品连疑似砒霜中毒而亡的结果。余杭知县刘锡彤又在街坊间闻知杨乃武与葛毕氏的流言,遂断定葛品连确系被人毒杀,冤案就此成型。
不得不说,大乾朝对于“民为邦本”这一条还是相当重视的。其“圣谕”高度强调“州县所司,不外刑名、钱谷。而刑名之重者,莫若人命”。大乾律法规定:州县官必须在受害者或被害现场或尸体发现处亲自并及时验尸。若因其延误而使尸体发生变化,妨害验尸结论,该州县官将被处以杖刑六十。若本地州县官因公外出,则邻近地区州县官有责任代其验尸。无正当理由拒绝代为验尸者,将降官三级调用。
余杭知县刘锡彤带领仵作沈祥、门丁沈彩泉赶去验尸时,尸体已经开始肿胀变异:口鼻内有血水流出,躯体软而不僵;指甲和趾甲呈暗灰色。仵作沈祥缺乏专业素养,将口鼻内有血水流出写成“七窍流血”,将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写成“青黑色”;门丁沈彩泉居然也有资格参与验尸,并根据“个人经验”,做出了葛品连中砒霜之毒而死的结论。
按照大乾律法规定,知县刘锡彤有责任亲自按照标准验尸教材《洗冤集录》一一核对仵作的验尸报告。《洗冤集录》里说:“服砒身死者牙根青黑,七窍迸血,嘴唇翻裂,遍身发小泡。”且不论《洗冤集录》是否精准,但很显然,葛品连的尸体并不符合这些特征。而且,在此之前,葛品连的亲属和邻居等许多人都见过未变异的尸体,只要略加询问,即可澄清葛品连是否中毒而死。但刘锡彤显然认为这些进一步的求证都没有必要,他在内心深处,已然将杨乃武与葛毕氏的“奸情”和葛品连的死,很自然地联系到了一起。
葛品连的“死因”被确定之后,刘锡彤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寻找支持这一“死因”的证据,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需要的就是葛毕氏的供词,在刘锡彤的案情规划里,葛毕氏已经被确定为因奸谋夫的凶手,所以,他的讯问直奔“毒从何来”。
葛毕氏没有下毒,自然无从回答毒从何来。刘锡彤现场讯问无果,遂将其带回县衙严刑拷打,据《申报》披露,葛毕氏所受之刑乃是“烧红铁丝刺乳,锡龙灌水浇背”,这种流传至今的酷刑,想想都令人不寒而栗。其残忍程度可见一斑。当然,以葛毕氏的姿色,施刑者会不会用什么别的手段来代替就不得而知了。
酷刑之下,什么样的供词都不难得到。站在葛毕氏的角度——刘锡彤既已“确认”葛品连死于毒杀。自己又被“确认”为凶手,而市井间沸沸扬扬的自己与杨乃武的流言,葛毕氏必然也是知道的,于是乎,诬攀杨乃武。就成了葛毕氏在酷刑之下,“理所当然”的选择。
举人杨乃武随后被带至县衙。按照葛毕氏的口供,杨系十月初五给了她砒霜,但杨乃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十月初五因事外出,并不在余杭城内。案情开始出现重大疑点,严重偏离刘锡彤“经验丰富”的“主观判断”。倘若刘锡彤能够抛弃先入为主的成见,及时重新审视案情,这一冤案或许可以就此打住。
但事实是:杨乃武的举人身份让刘锡彤颇为恼火,因为按照大乾律法,他无权对一个举人动用酷刑。刘采取的手段是将案子上报杭州知府衙门。要求革去杨乃武的举人身份。为掩饰己过,刘锡彤压下了杨乃武所提供的一连串证人的证词,未将其收入卷宗上呈知府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