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 “林教授,实在是太感谢您了!我这就去拿去给各位领导看,争取尽快协调好时间请您过来汇报。”张主任接过报告,感受了一番厚度,就觉得林楼是用了心的。
看来特区对这份方案很是期待,林楼回到宾馆休息了两天,张主任便通知他过去开会了,等到场的时候听取了张主任的介绍,特区几位主要领导都悉数到场,他们这样忙碌的人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抽出时间来听取林楼的汇报,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这份报告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林教授,非常感谢你对咱们特区付出的努力,你的报告我们也都大致看过了,调查进行地很细致,分析地也非常到位,提出了许多我们甚至还没有意识到的问题,给了我们很多启发,解决方案也非常中肯,颇有可取之处!”领导夸赞道。
其实刚开始的时候,他们还有些犹豫,觉得林楼年纪太轻了,能肩负得起这么重要的责任么?但是等看到报告之后,他们就顿时改变了想法,没其他原因,实在是这份报告太详实、针对性太强了!让他们不得不佩服人家的能力。
“之前听建筑界的专家说,林教授已经是全球建筑界公认的世界级大师了!没想到在规划领域也有同样精深的造诣!”另一位领导微笑着说道。
“建筑和规划不分家么!当年法国建筑师柯布西耶便提出了光明城市理论,国际建筑协会据此确定了《雅典宪章》;美国建筑师赖特也有广亩城市理论,沙里宁提出了有机疏散理论……现在林教授在规划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样让我们佩服啊!”负责城建的副市长对建筑、规划领域倒也颇有研究,举出了好几个例子来夸奖林楼。
“我们之前和外国顾问公司打交道的时候,注意到他们在给出意见的时候多以《雅典宪章》和《马丘比丘宪章》为基础,但是在林教授你的方案中,我似乎看到了很多不一样的东西,这些东西已经超出了《雅典宪章》和《马丘比丘宪章》的范畴,这究竟是出自什么理论呢?”寒暄结束,特区邀请的专家开始提问了。
“《雅典宪章》提出与1933年,提出功能分区及其联系,强调物质空间,是城规理论无序性向纯理性阶段的转变,距今已经有五十多年了;《马丘比丘》宪章提出与1977年,肯定雅典宪章的意义并同时提出其是否让城市丧失了活力的质疑。在此基础上,提出空间流动性和连续性,强调人性化,是纯理论性向人性阶段的转变,到现在也已经十来年了。”
“在这段时间里,国际建筑领域和城市规划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两部宪章中的很多东西已经有些不合时宜了!”林楼回答道,“吴委员在制定北京城市规划方案的过程中,发现这两部宪章已经无法解决他所面临的问题,于是就萌生了撰写一部新理论的想法,我也在这部《广义建筑学》的撰写工作中做了一点微不足道的贡献。”
“吴委员这部书总结了百年来建筑发展的历程,并在剖析和整合20世纪的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成就与问题以及各种新思路和新观点的基础上,展望了21世纪建筑学的前进方向;是建筑学、风景园林学、城市规划学的综合,即三位一体,强调一致百虑,殊途同归,是对百年城市规划的总结和展望。”
“我这份报告中的精华思想便是来源于吴委员的理论。”林楼的态度很谦虚,但是大家都能明白,他肯定在这部书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对未来的城市规划有着极其深刻的理论认识,要不然也拿不出这样的方案来。
“最早有人提出要更换外国顾问公司,换成国内的顾问,以节约外汇的时候,我其实是不太赞成的!因为我觉得咱们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要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方面同样如此,对于国内的规划师能不能很好地指导特区的城市规划,我是持怀疑态度的,不过等看到林教授的方案,我就改变了想法!”一位领导说道。
“林教授的方案无论理论高度还是细节上,都远远超出了那家外国顾问公司的水平,担任特区的规划顾问绝对是绰绰有余啊!”林楼的方案他们已经认真研究过了,并请了专家来帮他们分析,专家们都给出了相当高的评价。
今天请林楼过来汇报,只是想解决一些他们暂时还看不明白的疑问而已,最关注的自然就是理论基础了,林楼的回答让他们无话可说,外国的理论已经不先进了,我们拿出了更加先进、更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新理论。
这要是一般人说得,他们保管立刻就会把他给轰出去,但是一想到吴委员在国内城市规划领域的地位和积累,谁又有本事从专业角度来质疑吴委员呢?又想到林楼已经是国际知名的建筑大师了,人家已经走在了外国人的前面,谁又敢保证他在城市规划领域做不到同样的事情,彻底压过西方的专家呢?
“林教授方案中的很多想法都让我们醍醐灌顶啊,只是有点我还不太明白,为什么要把城市规划方案以法律的形势确定下来呢?政务院前些年不是已经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么?我们按照政务院的条例执行不就可以了?”有人继续提问。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英国在1944年制定管理城市和乡村规划的法律──《城乡规划法》,后对该法作了重大修改;1965年新的《城乡规划法》规定,由郡或大都市地区的规划机构负责编制结构规划,然后按结构规划的框架编制具体的局部规划,并照此实施;1971年《城乡规划法》规定‘某郡议会即为该郡的地方规划机构;某郡级市议会即为该郡级市的地方规划机构’,该法对各种发展规划、规划控制、土地的拨用等均有明确规定。”
“联邦德国&nbp;&nbp;1960年颁布的《联邦城市建设法》,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区划整理、土地利用等;1971年又制定了《城市建设促进法》,对市、镇、乡的新建、改建的措施,对法律步骤、财政、税收措施等也都作出规定,还用法律规定了城市每项建设资金的来源。”
“日本从1919年制定《城市规划法》起,陆续制定了许多有关法令,至1979年,已有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规400多种;其中同城市规划直接有关的40多种,最主要的是《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日本的《城市规划法》于1968年重新作了修订,后又经过18次修改;1976年11月15日修改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中曾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使城市有秩序地进行规划、建设并得到健全发展,以期有助于国土的均衡发展和增进公共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