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画的眼泪也一直往下掉,但是她抹掉眼泪,声音嘶哑着说道“你们对不起的是她,不是我啊,妈妈。”
张云听见林画那一声“妈妈”,心都在颤抖。
林画哭着不知道该说什么,那些话是她想说的,也是她认同的,即便她心里再难受,她也不可能说她的养父林卫国无罪。
……
德城,第一法院门口。
这件案子备受关注,网络媒体和社会新闻都一直都有在跟进报道。因为林卫国并没有隐瞒,而是相当直接地认罪,并且详细交代了当年的事发经过,也就没有继续调查的必要。其实案子早就非常清楚,并没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
林画看着林书,眼神有些复杂,她不知道是该恨林书告诉她这残酷的真相,还是该感谢林书戳破她生活的谎言世界,心情一如她不知道该如何面对这一切一样的纠结,就那样怔怔地望着林书,良久才问道“你问我答案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了吧。”
林书点了点头。
看见林书点头,林画不禁笑了,说道“你还真的一如既往地厉害。”
那笑容有些悲伤。
“你觉得我该怎么做?”
林书望着林画,林画的神情依旧不大好,说道“其实不需要你做什么,现在是他犯罪了,法律会审判他的罪行。”
法律会审判他的罪行?
林画沉默,没有说话,她非常清楚地知道林书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法律会审判林卫国的罪行,会给出惩罚。
那么,在法律给出惩罚之后,她又该怎么做?
林书望着林画,沉默了片刻,说道“真的对不起。”
对不起?
林画望着林书,觉得有些可笑,都在说对不起,既然都知道对不起,那么为什么一开始还要做对不起的事?
“你这话听着不会觉得很好笑吗?”
林画轻笑了笑,那笑容有些凄凉和悲伤。
……
德城,第一法院。
因为网上新闻报道和微博热搜,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德城二十一年前抢孩子事件,很多人很想知道这场案子最后的审理判决结果。
中心座位是审判长,两边是审判员,在这个长桌下面的一个桌是书记员的位置,书记员的两边,也就是东西各一张桌,分别是检察官与被告的座位,书记员正对的方向是听庭的旁听席。
因为这件事是刑事犯罪,自然是有检察院提起诉讼,而被告林卫国自然自然也是有律师为其申诉。
作为这件事的受害人,又或者是当事人林画自然也是出庭,这期间自然也有林卫国的法律律师找过林画,希望林画能够出庭为林卫国说话。
这边聋哑女人作为真正的受害者,自然也是要出庭的。
其实案件审理十分清晰,因为林卫国从头至尾都没有否认,相反都是十分清楚地认罪。
这边律师自然也会替林卫国申辩称,林卫国虽然犯罪,但是是把林画当做女儿来养,从小到大都十分关心和疼爱,希望能够在这方面法官能够酌情判决。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非常顺利的审判,双方并没有唇枪舌剑的交锋,有的只是法律和人情的争夺,一方是依法力争,严诉林卫国当年对聋哑女人的伤害,另外一方是希望法官酌情判决。
很显然,整个庭审的气氛都显得有些沉默。
随着最后法官的宣判,全场都沉默了,陡然间变得十分安静。
不管如何审理讨论,最终都是法律给出最后的审判。
其实正如之前林书和林画讨论过的,林卫国只能是以拐骗儿童罪论处,并不是拐卖儿童罪,而《刑法》里面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林卫国在德城市古口路附近遇到聋哑女人江湘的女儿,遂动了将孩子抢走由自己收养的念头,不顾江湘的竭力阻拦,击打脚踹伤害受害人江湘。以上事实,被告人林卫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依法应从轻情节。三、被告人带受害人女儿回家的目的是为了收养,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少,应从轻处罚。基于上述原因,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四、被告人长期照顾抚养受害人女儿,供养其上学,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卫国抢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且对受害人江湘的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欺凌弱势群体,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卫国犯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
二、被告人林卫国平赔偿受害人江湘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南省德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就在这样的庭审下,一审判决下来。
不管是如何的亲疏远近,祈求原谅,将功赎过,最终判决的结果是——
有期徒刑四年!
这是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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