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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各邦递次述职 刘惠恕.(2 / 2)

三、客卿金边国王子拉过烈

四、客卿暹罗国王子巴颂

五、客卿安南国王子黎向南

作如上宣读后,赵员外解释道:上叙立像排序,根据邦主意见,因岳淑均将军、刘宏业将军尽管在征逆伦邦战役中立有殊功,因系元帅近亲,排名后移。赵凤英将军因已晋升副邦主,不再立像,其夫婿朱键深将军列序移至第十一位。以上宣读不知是否有误?众人回答无。赵员外遂道:既然无误,我将请画匠为之临像,并请诸位被临像将领与客卿配合。众人齐声道好。

赵员外又道:工部近期欲做的第二项工作,是为一些准备退役的有功老兵建造房屋。邦主在江心坡起兵之初,好古城也就是原先的因姜扬村,惨遭卢桂生屠城之难,邦主召集了约五千女兵,传之以武功,组成八军,这五千女兵后来成为我邦立邦的基础。现经五年血战,逆伦邦已灭,而当初的老兵,不少人都已牺牲疆场,活下来的约一半稍多,有的也是身带伤病。她们入伍的年龄仅二十岁上下,而经五年征战,都已是二十五六岁的人了。现在我邦已不再打仗,这些老兵也应该享受退伍成家的权力。邦主建议为这些老兵兴建房屋,以感谢她们为我邦创建所做出的贡献。不知众位以为如何?台下爆起一片雷霆般的掌声。赵员外道:既然大家都没有意见,那么我接下来所做的第二项工作,便是为这些退役的老兵建设房屋。我的发言到此为止。

赵员外发言完毕,刑部尚书杨展雄走到了台前。他说道:刑部之设,原自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时至隋初,始设六部,有刑部之名,掌法律刑狱,另设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工作。时至明清,刑部之职渐全,有“三法司制”之说,即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并称,其中都察院掌百官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复审,刑部掌国家刑罚政令及法律初审,权责最重。而在战时,要维护国家存在,军队最重要;在和平时期,要维护国家存在,则刑部最重要。这是因为刑部掌法,法字从水,取水平意。此见于《说文解字》卷十:“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如果一国执法不公,便会民怨沸腾,导致统一国家的瓦解。现逆伦邦初灭,我邦初安,便将刑部之建设,提上日程来。

而如何建设刑部呢?首先是要公正立法,方能服人心。邦主赴江心坡举事之初,之所以获得成功,重要原因是因为逆伦邦立法不公,激起民怨。据邦主所述:其来江心坡时,众举事女子共述,江心坡原行大明律例,人犯事,有三堂会审制,民有不服者,可击鼓鸣冤。而逆伦邦主卢桂生重用其情妇成纸利行非法统治。此成纸利十分可恶,怕行大明旧律,难以服众,便另设邪法愚民。其要有五:

其一为佑恶少法。其曰:凡十四至未满十六周岁人,属未成年人,其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亦不公审。此法一颁,民生大乱,有恶少凭力杀人、伤人、强奸妇女者皆不受法律制裁,其犯罪又不得公开审理,犯罪者顿失国法约束及羞耻之心。更有家长欲为恶、寻仇者,自不出手,而嗍使未成年恶少行之。而受欺者,非妇女老弱莫属,诉冤无门。

其二为易风俗法,令人砸岳庙,焚《三字经》、《四书》、《五经》,另颁《逆伦新义》。谓之:昔人以孔孟之言为是非,以岳武穆精忠报国为人伦表率。又以苏武之节、文山之死为忠。前言皆谬,今逆伦邦立,一切当以邦主所言为尚。

其三为创新风法,其令民相互纠劾,以效忠邦主为忠。又强迫年轻女子,竞相脱衣选美为尚,夫妇因此起猜,家室瓦解者众,以致民风大坏。

其四为护狗法。其云狗命至贵,凡人无故伤狗者入刑,而狗伤人至咬人至死者,则不予处罚,云狗不懂事,人何须与狗较真。此法实为方便恶狗寨驱犬伤人。恶狗寨主依此法常驱群狗围堵青年女子,强其脱衣参加选美,不从则驱狗咬之,有刚烈女子因之被咬死者。另有无主野狗,时常街头乱串,年咬伤人者众,街头狗粪堆积,臭气熏天,百姓敢怒不敢言,不敢驱。

其五为贿律法。即衙门断案,法无准绳,法官可收钱枉法。此成纸利仍恐民不服,于鲸山顶设司法司衙门以审民。凡审案,颠倒讼词,以交钱多寡为胜负,民有冤屈,无处可伸。

为纠逆伦邦恶法伤民之弊,邦主与江心坡民众约法五章为治。具体如下:

其一为: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过失犯罪者另计。帮主曾释此法依据为:汉高祖刘邦入秦都咸阳时,与关中父老所约。乱“”世应用重典,为此废逆伦邦所立佑恶少法,凡青少年出自恶意杀人、奸污妇女者,即便未满十六岁,亦当与成人同罪。

其二为:尊重妇女人格,废强迫女子脱衣选美法。邦主曾释此法曰:“选美”之法大恶,一是脱衣竞美,长天下淫邪之风。二是构成对丑女的歧视,因天下女子虽众,但美女实稀,多数为相貌寻常者。以貌美取人,让寻常女子何以为生?日后选女,当以敬国事者为忠,善待双亲者为孝,友善邻里者为仁,克尽职责者为义,以善琴、棋、书、画者为艺。五者俱全,当为内美。日后选女,当以内美为尚。

其三为:废护狗法,恶狗伤人,罪及主人,狗咬人至死,狗主抵命。邦主曾释此法曰:儒家以天地人为三才,其中天能生物,地能载物,人能役物,是以为万物之灵。人命至贵,岂能与狗命同?自古以来只闻为人立法者,未闻与狗立法者。

其四为:恢复大明“三堂会审”旧制。此制大略为:重案须经三堂会审。即案件开庭时,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众须同时出席,联合审理。至于普通民事案件,按《大明令》规定,凡杖六十以下者,各县自断。凡杖八十以下者,各州自断。凡杖一百以下者,各府自断。只有处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才需要上奏中央,经三堂会审。由于我邦行政设置为城、镇、乡三级,可比附明法府、州、县标准执行。

其五为:恢复“击鼓呜冤”古法,即应在城衙门外设大鼓一,铜钟一,民有冤,许击鼓呜冤,城吏须即时开堂公审,且不得收取讼银。各城许自立衙门,小案审后可送刑部复审,无疑义则判决。如有争议,则可请刑部主持,请当事人衙门,他城衙门各派一人至刑部,三家复审,若有大案,则再报帮主复审。

讲完这些话,杨展雄又道:邦主动来江心坡时,与百姓约法五章,可以说是今日我五伦邦事业成功的致胜之源。因为它使当地百姓认清了逆伦邦暴虐政的本质,为我邦事业的最终成功,争得了民心。但乱世用重典,现今逆伦邦已灭,我邦已入承平时期,仅凭“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等寥寥数条,亦难以处理许多疑案。为使我邦长治久安,法律尚须细化,另立系统治邦法典。仅列举数案,与诸位共探,以求治邦新法之完善化。

案例一:某家族持人多势众,长期霸占水源,向汲水者收钱,调戏打水女子,众乡民忍气吞声,不敢与争。官府不能管。某日一侠士过路取水,与霸占水源家族发生争执,霸占水源家族仗人多势众,十兄弟上前齐殴侠士,侠士还手,连毙十人,自投案官府。官府按律判侠士死刑,周边乡民不服,数千乡民为之请命,官府一时难判此案,现收案犯狱中。

案例二:某人夫妇斗嘴失妻,适逢村边池塘见一面目已腐女尸。女方家人便诉该男子杀妻,男子不承认,被乡衙屈打成招。此案上移镇衙复审,该男子招供杀妻方式与地点无一次相同,镇衙认定案有疑点,长拘男子不判。数年后,走失女子返乡,事报镇衙,将男子无罪开释。该男子反诉乡衙官长逼供,镇衙官长待查此案时,原乡官已自尽。

案例三:某女子客宿他乡,夜半,客栈老板欲奸女子。女子奋力反抗,见墙上有刀,取下连劈男子数刀致死。事报官府,认为女子手段过残,罪女子数年,拘狱,女子不服,上诉至今。

案例四:某人在路边午休,被流浪疯犬咬一口致死。死者家属诉之官府,周边却无人家承认为该狗狗主,而成疑案。

案例五:有小偷窃官府府库物,被护库犬咬死,家人以禁犬法诉官府,要求赔偿。

案例六:有女子着裸脐、超短裙出行,被一男子强奸。诉之官府,男子当死罪,男子不服,自诉因女子穿着太少,激起情欲,要求减罪。

案例七:某老汉独女被拐异乡辟壤,屡次出逃,均被该村村民合力擒获,毒打致残。其父后寻至,报当地官府,屡救不出。因该村穷甚,凡媳妇皆外乡拐卖致此。其父无奈,后以银五十两银,向该村长赎女还。其女返乡未久,因伤病死,其母亦伤心致死。老汉决心为女报仇,寻租房至该村,复于水井投毒,将该村民连同村长合七百八十一人全部毒死。官府始终无法破案。老汉将全村人毒死后,自投官府,始知此案为寻仇所致。老汉为女寻仇投毒,情有可原,但杀人太多,法不可释,至今押狱中。

言毕,杨尚书要求众人讨论上述七案处置方法。众人七嘴八舌,最终归拢意见如下:

其一谓杀人可恕,天理难容者。老汉为女寻仇,杀人虽多,但女儿被拐卖在前,拐卖者应担死罪。老汉寻村长救女不得,即其全村民众皆应承担连带责任,官府曾出面救该女不得,实有渎职之罪,因此当赦老汉无罪。

其二谓新法当设反座法,即诬陷必须反座,无反座即无法律之公证,任何人都可被闻风捕影致罪。某人夫妇斗嘴失妻,因村边池塘见无名女尸,官府未经核证,却认定该男子杀妻,将之屈打成招,并放走杀死该女尸真凶,实已构成诬陷罪。该办事官员不死,必须以被陷害者同罪责反座,现该办事官员已畏罪自裁,罪可不再究,但必须没收该官员家财,一半用以陪偿被诬男子无端坐牢数年之苦,另一半则当充公归官,以陪伴官府在此案中名誉损失。若办事官员先死,亦当追究其身后之责,有如岳武穆被奸贼冤杀,于其坟前立四奸像,为法理当然。

其三谓当设自卫防范法。某侠士由汲水事与护水源家族发生争执,无端被群殴,其理在先,其自卫时杀死群殴者,不当被治罪。此外,此案因少数人控制公共水源所致,官府有责,所在地官员应被追责,人无水不得活,汲取此案教训,今后应设立公共水源法,由官府掌握。如水源实由少数人辟得,官府当出资倍偿其劳,而不能让少数人永远控制公共水源。

其四谓本自卫防范同理,夜半被奸女子奋起反抗杀死施奸者,不应被治罪,反应奖励。因为在当时场合,遇奸女子在极度恐惧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知自己的抗暴强度。此外是女子体力要弱于男子,抗强扶弱原本为法律制定的目的之一,该女子为保自身清白抗击施暴者,本具抗强扶弱性质,因此应该鼓励。

其五谓应设风化法。吾邦原有妇女着装不得露乳及着裙必须过膝的法令,该遇奸女子因身着违禁衣衫被奸,其有伤风化在先,激起施暴男子情欲,是以被奸,因此应负连带责任。男子施奸死罪可改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十年间,而遇奸女子当判笞刑三十,以示惩处其所犯有伤风化罪。

其六谓城镇内禁养犬法应得到有效施行。流浪狗咬人致死,可先驱该犬寻有无实际喂养主人,如有,以狗主抵命。如无,则由所在地官府予死者家属以经济赔偿,并切责该地官府履驱除城中流浪犬的官责。致于小偷入官府库府窃物被咬死案,官府无责,因为我帮禁犬法原有军营养犬、盲人养导路犬不禁一条。官府库府本当由军营看管,是以有权养犬。

众人讨论完毕,杨展雄重新上台发言道:聆听诸位所提意见六条,受益多多,当尽吸收于吾邦新法之中。此六条意见的共点,是认为法律是为维护道德而设,应具其道德属性。昔年我曾过京华听汤若望教士讲西学,其谓泰西法律特点在于不承认法律有道德良心。而我谓中华王法特点则是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礼的派生,亦即其为维护礼的存在而设立,因此具有道德属性。何以持此说,是因为中华古法,原自孔子的“德教”说。其说具体如下:

孔子主张对国家的治理,应该是礼法兼治,以德为本。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北极星),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又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人民无所措(放置)手足。”孔子这两段话的大意为:处理国家政事,必须以德为本,就像群星拱北斗一样。用政令来号召民众,用刑法来惩治民众,民众可以不犯法,但缺少是非心。用道德来感化民众,用礼仪规范来约束民众,民众有是非心,并且能以礼来自勉。礼乐如果不发扬,则刑罚没有依据,刑罚没有依据却又要惩治民众的违法行为,民众就会手足无措。

上述孔子讲的这两段话意思很清楚,即:孔子不反对对民众用“法”(行使“刑罚”),但反对不教即“法”;孔子认为设“法”的依据是“礼”,即国家制定法律,必须以“礼”作为根据;孔子认为国家必须向民众讲清楚设“礼”的目的,对违礼者才能使用国家法律加以惩处。因此礼法兼治又必须以“德”(道德教化)为本。这就是孔子有名的“德政”思想。

本于“德政”说,孔子坚持认定法律具有道德属性,亦即认为法律本身是礼的派生,其应为维护礼的存在而没立,这使中国后世均以六经作为立法的依据,而使“礼”在客观上对后来社会,实际起到了法本(后世称“宪法”)作用。

其如荀子所说:“礼者,法之大分(总纲),类(律例条文)之纲纪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谓礼为法之纲,法为礼之用。由此出发,荀子认定:礼的设立有三个基本原则(“礼有三本”),即“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意谓:礼取法天地,尊重自然规律。礼,维护人类社会存在,重视人伦关系。礼,尊重师长,维护教育制度。由这“三本”原则出发,荀子认为法的作用,无非对于礼的这三原则的维护。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君臣不得不尊,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夫妇不得不顺。少者以长,老者以养。故天地生之,圣人成之。”“听政(管理国务)之大分(大纲),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俏不杂,是非不乱。贤、不俏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

而经孔子的首阐及荀子的诠释,中国自秦以后的历朝法典的制定,均坚持了法律的道德属性,即以礼为法本(后世称“宪法”),来制定历朝的法律。借用司马迁的话来说是:“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借用《隋书?刑法志》的话来说是:“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

言说及此,杨展雄道:诚如汤若望所释泰西法律特点在于不承认良心一条计,则吾可断言:泰西国立法之弊在于,将法律与道德对立;以量入刑,即只看犯罪结果,而不问犯罪原因,不加区分同一犯罪形式中有可能蕴含的正义与非正义性的区别,其必因法律不维护道德,而导致路人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社会治安秩序恶化等等恶象。而吾邦立法,则必须坚持法律的道德属性,以之扶良抗暴,以体现吾邦百姓的终极利益与心声。

杨展雄言说及此,台下掌声要动,刑部的述职便算是通过。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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