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旧制,在交易环节和运输过郡界的环节,每次都是收取的货值的税。如果运输途中经过的州郡比较多,原进货货值的两三成都被拿去缴税都是很稀松平常的。
另外交易环节的市税的不是按实际交易额,而是按一个行业评估的“理论营业额”的交,类似于后世的定额营业税。当座商的实际营业额低于理论额、生意太差时,还是要按照理论额交。所以事实上这部分税也经常能到。
除了这两项,大汉朝之前没有别的工商税税种了。
盐铁专卖倒是有的,但那个是直接官府垄断经营,你民间商人压根就没得卖,也就不存在承包费或者缴税的问题。
这一点,桑弘羊跟王安石还是不一样的。王安石是既坚持盐铁茶酒官营、但事实上他也知道官府的“国企”做生意效率低,所以只是把专卖权标个价承包给民间商人。
汉朝,哪怕是桑弘羊改革之后,盐铁官营都是“真官营”,只有“国企”或者皇家和授权的勋贵在经营,收入也跟后世的国企利润余额一样直接足额上缴国家。
李素觉得官府垄断、卖授权给民间,这点还是值得借鉴的。就好比后世卖烟要专门花钱搞个专卖权牌照,不比国家直接卖烟效率高。所以这一点还是要加进新法里面。
于是乎,新法的改革,把之前的运输过境税减免了一部分、把专卖权变成可以跟宋朝一样卖“抄引”、然后第三方面就是开征部分产品的工业生产环节生产税。
这三个改革步骤,一个减税两个加税,算是敲两棍给颗甜枣。
朝臣一时没太听懂这里面的弯弯绕,自然有人跟刘巴探讨。这些人也不都是怀着恶意,有些只是纯粹忧国忧民觉得有必要请教。
民部尚书孙乾首先发问“刘尚书,我有一问。你说新法草案中,裁撤了过郡界的关税,那是不是目前设置的陆路军事关卡,在商旅通行的时候都不要缴税了呢?
如此,那些依赖关卡商税维持的险要之地,财政还如何维持?会不会有别的搜刮虐民摊派?你说的那些‘运河、港口、朝廷修路的要道’依然要收关税,跟前述关隘商税又有什么异同?是不是守关将士把关前道路维护一番,就还能继续收税?”
刘巴显然已经跟李素提前商讨背好了条款解释,当下对答如流“孙尚书问得好,新法中所说运河港口道路税,要分成两种。
一种是港口税,那是肯定要收的。未来的港口税,就等于商品货物生产出来之后,远途跨郡售卖时,只要水路相通,就可以只给下水一次、上岸一次,每次百分之二,总计百分之四的运输税。
这也是朝廷为了鼓励民间发展航运、发展航海的措施。往常哪怕是走水路,在长江之上,商船过一个郡就要被拦停一次、缴这个郡的过境关税。现在这些都没有了,上船一次,下船一次,中间你只要不靠岸就不收钱。
如此一来,商人可以货通更远的范围,不用担心运得远了路上交税环节多、运到当地卖不掉或者卖不到足够高价而亏本。
商人心里只要算好这个百分之四的进出港税,然后把自己的运费损耗算明白,觉得有利可图,就可以放心做长途生意。如此,可使百业兴旺,商人更敢于把一地特产千里远途转运兜售,扩大整个天下南北东西之间特产的交流。”
李素帮刘巴想的这个条款,对于未来发展商业社会,确实是有远期好处的,别看眼下运输税收少了,但商人敢于出远门、敢于长途贸易的积极性也打开了。
在汉朝早些时候,除非是必须的战略性物资或者非常有竞争力的独门特产以外(比如蜀锦),其他货物很少有从最南方卖到最北方这种远途贸易的,说白了就是商人觉得划不来,亏本概率太大。
李素的新法鼓励大家运远一点,反正只要不走官修的基础设施,走远走近都是那么多运输税,说不定就能发掘出更多内需。
这种事情,其他汉朝的统治者或许想不到,但李素是绝对想得到的。
比如后世的“川盐济楚”,在“运输越远经过郡省越多,运输税也收越多”的朝代,是不可能的。
哪怕蜀地的井盐扩产了、质量好、能卖上高价,但蜀地的盐商会担心“我们过去的路上税太高了,川盐济楚不如淮盐济楚”,然后从一开始尝试都不尝试,那你怎么知道最后能不能靠高质量高价格抢下来市场?
而事实上历史早已证明,优质的川盐济楚最后是双赢的,川盐也没彻底占领楚地市场,只是利用井盐比海盐的质量优势,占据了高端市场。
让有钱人多花钱买好盐、穷人继续少花钱吃差盐。但至少这个额外的“高端市场”被这种尝试试出来了,国家也趁机多收了税,还让富人的钱多花出来,变着法儿尽量缓解贫富分化。
而如果不把按距离算的运输税打掉,这种尝试一开始就不会出现。
李素希望以后远途经商只考虑运输的物理成本,别想运输的额外税负成本,这样才能充分竞争、发掘潜在需求。
作为现代思维的人,他从来都是鼓励有钱人把钱花出去的,而不是屯着指望利滚利,那样对国家对穷人对有钱人自己都是有好处的。
这一方面,李素对于汉朝一贯的“限制商人高消费”陋习还是挺看不惯的,这次工商税改革之后,肯定也要把这个问题解决一下——让有钱人把钱花掉,这是对国家有利的好事!不说解决马太效应,至少是缓解马太效应。
……
刘巴把运输环节的商税改革思路,大致阐述明白之后。孙乾的后面半个问题,也就是“关税和道路运河税,具体怎么算”,刘巴也继续做了解答。
后面这个比较简单明了,刘巴明确指出如果是地方上关隘守军自己随意稍微修修路,然后巧立名目收买路钱,在新工商税法下是要被查处的,是不合法的。
新的道路运河税,必须是朝廷审批过的、允许开建的基建工程,在建成后,才可以以“回收投资成本本息”为目的,收取过路费。
换句话说,这个就类似于后世的“高速公路收费”了,只不过现在是以运河为主。尤其李素治理地方时,搞了那么多运河水利工程,这些都是朝廷审批过的,可以一直收过路费到回本。
如果不是在朝廷备案过的工程,地方私下里稍微修一修就收买路钱,全部可以向本州的观察使举报,观察使会上报朝廷工部,由工部和观察使一起派人到地方核查。
如果找观察使举报没用,那可以直接进京找刑部或者御史类的监察官,反正司法救济措施肯定是有的。
把这些部分条款剖析完之后,所有与会的朝臣甚至都产生了一丝错觉这新税法在运输税环节给百姓的让利尺度非常貌似大么,如此说来,后续的官营专榷和卖特许权,哪怕严苛一点,似乎也没那么难接受了。
李司空和刘尚书,是真心要鼓励商业流通活动更加活跃一点,也是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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