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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审判原则,是疑罪从有还是从无?(2 / 2)

“根据上诉人的请求……我院收到上级审判院的指示,重新对被告人廖鸿强组织持械聚众斗案的公开审理。”

“执行法警,卸掉犯罪嫌疑人廖鸿强的械具。”

执行法警闻言便开始解开他的手铐。

被摘掉手铐的廖鸿强坐在被告席内,神情自然,也是习惯了这种环境…

接下来便是走流程。

在一审中,赵永杰是发表过自己的辩护意见,现在是原审重新审理,他就不在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由李晨一人发表。

李晨闻言也开始发表他的辩护意见:“我的辩护意见有三点。

第一,是否存在持械斗殴的事实。

在这起案件中,只有当事人双方的口供描述,关于证据这一方面,却是十分的匮乏。”

审判开庭,李晨也是给了他们一个面子,没有把话说的太严重…

“从另一方的口供中,对于廖鸿强所持的武器并没有统一的说辞,六个人六种说辞,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他廖鸿强又不是三头六臂的怪物,是怎么同时做到手持1十到五十公分不等的武器?

这是第一个疑惑的点,第二个点,还是关于凶器的认定。

有关于武协部门的说法:

廖鸿强是手持棍棒与他人实施了斗殴,那么就拿出他的凶器来证明,廖鸿强确确实实是持凶器与他人实施了殴打。

第三个疑惑的点,对方是否受伤。

廖鸿强手里拿着武器,对方没拿。

带着怒气的廖鸿强对他人动手,又带来了什么后果?

廖鸿强拿着棍棒对他人动手,总不能什么后果都没有造成吧?

这是我第一点辩护意见,那就是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殴打事实。”

“第二点辩护意见,就是案件的追诉期。

廖鸿强持械斗殴案,是发生在十多年前的事情,当时双方人员没有报警处理,廖鸿强也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情况,那么在十几年后在来追究他的问题,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他又不是涉黑涉恶,也不是寻衅之事。

案件发生的起因,是他的弟弟被别人殴打,气不过的他便有了上门讨说法的举动,仅此而已。”

“第三点辩护意见,就是审判的原则到底是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

在案件中,仅仅依靠对方的口供描述,就能够把十几年前的案子给翻出来,且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把廖鸿强给判了,有些匪夷所思。”

他又不是个行凶极恶的歹徒,干嘛要这么搞人家?

“关于你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知道了,还有没有别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进行询问,负责记录的书记员则是静静的盯着自己的电脑。

嗯………

前两点之前说过,不用记录,第三点嘛…

“没有了。”

发表完辩护意见,李晨目光望向对面的检察员。

他有些好奇。

对方到底会说些什么。

是继续坚持意见给廖鸿强定罪,还是放弃抵抗?

不管看着对方那一副严肃的表情…

估计还是会坚持上一次的言论。

毕竟,他所起诉的依据,不就是廖鸿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了么…

另一边。

负责起诉的王检察员,在听李晨发表完自己的辩护意见之后,也是做好了与其争辩的准备…

这是原则性问题,哪怕是输了也得说…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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