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十分不利的口供(1 / 2)

“当时就很生气,所以才冲回去拿了刀…”

曹文斌解释自己当时的行为,李晨闻言忍不住皱起眉头:“你的口供就是这么说的?”

曹文斌闻言点了点头:“当时审讯我的人问我我就是这么说的。”

李晨闻言有些无奈。

行了…

作案动机有了…

将对方的话记录在自己的笔记本上:

影响案件判刑的主要因素:

(1)口供。

在口供中承认自己是因为愤怒才拿的刀。

曹文斌看到李晨一脸严肃的在笔记本上记着东西,有些担忧的开口问道:“李律师,这个很重要么,在审讯中他们就问了我好几遍。”

李晨闻言抬起头来看了他一眼:“反复问你好几遍的事情能不重要么?

第二个问题,你拿刀返回之后,对方是怎么做的?”

“他们见我拿了刀过来,更加的嚣张了。”

曹文斌思考了一会才回答李晨的问题:“一开始我也没有打算动手,就是想要阻止他们…”

“这是你当时的心里还是现在想明白后的说辞?”

李晨见他沉默了许久才回答自己问题,也开始怀疑案件的真实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他能被判刑是真的一点也不冤枉。

到底是多的人,才会跟执法人员说自己拿刀是因为生气?

有了作案动机,再往后面的行为不就是合理起来了么?

因为别人想要玷污你的老婆,你一生气回去拿了刀,回来了却说是想要阻止别人实施侵犯?

这逻辑首先就是矛盾的,自己都不信执法机关又怎么可能会信?

要知道,他们最擅长的就是通过一个人的行为去结合后面的情况。

站在执法机关的角度来分析这场案件,真相就是:

当事人因为妻子被玷污,恼羞成怒回去摸了一把菜刀回来把其他人给砍了。

结婚现场,肯定有很多的人,也就没有了再去拿刀的必要。

也就是说,他一开始拿刀的行为就是错误的,防卫的本身就是超过了法律的度。

除非能够证明当时情况就是危急关头,不拿刀没有办法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

直白点说,就是把所有看热闹的人统统送上被告席上才行…

因为这件事站在地检署上,他们肯定会问上这么一句:

你结婚的现场肯定有那么多人,你有拿刀的必要么?

想到这里,李晨也是继续询问曹文斌:“你当时结婚现场那么多人,没有人对这事进行阻拦么?”

“没有。”

曹文斌闻言后摇了摇头开口回道:“他们都是在看热闹,根本没有人管我的事。”

李晨闻言点了点头继续询问:“对方是在哪里对你的老婆实施的猥亵行为,里面有没有其他的人,你又是在哪里拿刀砍的他们?”

“当时他们是在我的婚房想要强上我的老婆,还有………”

李晨一边听一边记录当时所在的人名。

就目前来说,这几个人是能够成为被告的。

最简单的,见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有能力阻止却不阻止。

如果愿意作证的人里面有这几个也就没事了,要是没有…

妥妥的包庇犯。

包庇罪犯是刑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属于刑事犯罪,是指故意帮助犯罪的人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如果情节十分严重,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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