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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章 拒执犯罪(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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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昌拒执案的侦查就这么结束了。

以目前的证据,只能认定廖文昌在执行阶段以310万元的价格转手了齐江市的那套复式房,并从中赚取了200万元的差价,但那310万元的钱款已经去向不明。

廖文昌也承认转手房产的事,但他说,他除了作为永昌公司的借款担保人,还有其他债务,而那310万元的钱款正是拿去偿还其他债务了,但至于偿还了谁的债务,他却一直不肯交代。

公安机关也找廖文昌的妻子信丽丽调查过,信丽丽跟他说的一模一样。

眼看案子走不下去了,公安局只好就这么把案件移交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没有意外的话,廖文昌案将是东州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拒执刑事案件。

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秦怀远私下对陈默雷表示,廖文昌案绝对是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在东州乃至整个渤海市都有不小的影响,因此,他打算本案的主审法官,以更好地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带头效用;另外,他还打算跟检察院的检察长霍秉心沟通一下,建议霍秉心出庭担任公诉人,来个法检两长同堂办案。

陈默雷劝他趁早打消这个念头,他说,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廖文昌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且廖文昌能在外面安安稳稳地躲了两年多,绝对不是泛泛之辈,这就难保将来的庭审中不会出现变数。你要是主审这个案子,到时候说不定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秦怀远听了,只是不置可否地笑了笑。

根据《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从快原则,检察院在审查之后,随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把开庭时间定在了11月24日上午9点。

果然,秦怀远的话不是随便说说,廖文昌案最终还是分到了他的名下,而霍秉心也担任了本案的公诉人。

不过,毕竟是东州法院的首起拒执案,秦怀远即使庭审经验再丰富也不敢掉以轻心,他仔细预览了一遍卷宗,设想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列出了庭审提纲。

算起来,他已经20年不列庭审提纲了,而他这次之所以又列了庭审提纲,一来是因为案情本就复杂,二来他也想趁这个机会给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们上一堂庭审公开课。

11月24日上午8点3刻,东州法院第一审判庭内还不断有人进来,再有1刻钟,廖文昌拒执案将在这里开庭审理。

第一审判庭是东州法院规模最大的审判庭,能容纳150人旁听。

陈默雷赶来的时候,旁听席上已经快坐满了,有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有债权公司的代表,有永昌公司原来的员工,还有一些不知道是什么人,当然,也有执行局的人。

上官云已经提前在第一排给陈默雷占了个位置,看见陈默雷进来,他冲陈默雷招了招手。

陈默雷径直走过去坐下。

永昌公司案是执行局挂了号的头号大案,为了抓到廖文昌,执行干警们没少遭罪,尤其是被廖文昌从店铺里持刀赶出来的事,陈默雷一直记忆犹新,因此,他特意抽出时间过来旁听,他想听听廖文昌在法庭上会说些什么,也看看这个昔日风光的大老板最后会落个什么下场。

庄严的国徽下,是肃穆的审判台。

审判台的右手边是公诉席,公诉席上坐着检察长霍秉心和公诉科长林刚。

霍秉心和林刚一看就是是老检察,都透着一股沉着稳重劲儿。

审判台的左手边是辩护席,辩护席上坐着一个文质彬彬的青年律师。

这个律师叫罗小川,据说是廖文昌的妻子信丽丽特意从上海请来的,至于花了多少钱,没人知道。

陈默雷回头大体扫视了一圈,旁听席上,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们安静地坐着,9家债权公司的代表则非常默契地聚在一起,正窃窃私语地说着什么。

“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9点整,书记员喊了一声,所有人都站了起来。

接着,秦怀远身着法袍从容地走进法庭,刑庭庭长徐天成和刑庭审判员戴杰紧随其后。

3人落座之后,书记员喊了一声体坐下。

秦怀远敲响法槌,声音洪亮地说:“廖文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现在开庭。带被告人廖文昌入庭。”

吱的一声,审判庭的内侧大门打开,法警带着廖文昌走进审判庭。

陈默雷朝廖文昌望去,只见他似乎消瘦了一些,脸上却是仍是一幅无所谓的样子,似乎庭审过后他就要无罪释放、重获自由了。

廖文昌坐到被告人席上后,秦怀远以审判长的身份向其宣读了权利义务,一系列的程序走完后,法庭调查正式开始。

不出所料,法庭调查刚开始就火药味十足。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出示了生效民事判决书、财产查控台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廖文昌没有向9家债权公司履行清偿义务。

廖文昌承认他欠了债,但他不承认自己是欠债不还的老赖,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甚至连个固定的住处都没有。

霍秉心清了清嗓子,说:“被告人廖文昌,法院已经判决永昌铸造有限公司限期向亚龙铸造有限公司等9家债权公司清偿0余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并判决你对其中50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作为保证人,应当知道你所负的法律义务吧?”

廖文昌头也不抬,说:“知道,还钱呗。”

霍秉心拿起一小沓资料,对着审判台说:“合议庭,公诉人这里有3份证据。

第一份是两本购房合同。第一本合同证明廖文昌曾于2013年12月以110万元的款购买了齐江市将军府小区一套复式房;第二本合同证明那套复式房又于2016年6月以3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金向前的齐江人。

第二份是网上银行转账记录。记录显示,在那套复式房办理房产证之前,廖文昌的妻子信丽丽的银行账户内收到了金向前310万元的汇款,而汇款时间刚好是第二本购房合同签订的当天。

第三份是金向前的笔录,他在笔录中说,他是从廖文昌手里接手的那套复式房,接手价是310万元,而这310万元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转入了信丽丽的账户。

这3份证据足以证明,在永昌公司案件执行过程中,廖文昌作为担保人不但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反而将自己的房产转手给他人,并将转手房产所得差价隐匿起来。

很显然,这是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而且隐匿的财产数额巨大,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现将3份证据提交法庭。”

法警将3份证据接过来交给合议庭,合议庭看过后,又让法警交给廖文昌和他的辩护人罗小川质证。

廖文昌看过3份证据后,对合议庭说:“法庭,关于其中的原因,我已经告诉了我的辩护人。我的辩护人跟我说,这里面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我很可能解释不清楚。所以,我想请我的辩护人替我回答这个问题。恳请法庭同意。”

得到合议庭的许可后,廖文昌的辩护人罗小川向合议庭微微点头致意,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有个情况,我也是去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时才知道的。

我的当事人廖文昌告诉我,他的确将那套复式房以310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金向前,只是他没有用那所得的310万偿还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的债务,而是偿还了案外的其它债务。

会见时,廖文昌还问过我,这么做是不是违法。

我个人的意见是不违法。第一,在民法意义上,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作为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的债权也是平等的,在那套复式房上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转手房产所得的钱款,不存在谁优先受偿的顺序问题。

在这里我想特别说明一点,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的债权虽然经过了诉讼程序,得到了法院的确认,但其债权只是被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不是获得了优先受偿的特权。

第二,那套复式房一直没有被法院查封,在这种情况下,廖文昌是有权将房产作转手处分的。

所以,对于转手房产所得的310万元,他既可以用于偿还9家债权公司的债务,也可以用于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而且无论偿还给谁,都是合理合法的。

综合以上两点,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向案外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是故意对抗执行。

以上观点,肯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采纳。”

霍秉心早料到辩护律师会有这番说辞,也早想好了怎么应对,他问廖文昌:“既然这样的话,那我想请被告人明确地告诉法庭,你用转手房产所得的那笔差价偿还了谁的债务?债务是怎么形成的?数额是多少?有没有债务凭证?”

廖文昌向霍秉心瞥了一眼:“这些问题我必须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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